2022年5月 版
为保证食品安全,规范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本平台上经营食品的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平台的相关管理规定,本平台作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制定本《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本平台是指名为“家家互互”可在IOS系统及Android系统中运行的应用程序以及网址为http://familyfaces.cn/和http://familyfaces.vip/的网站,以下简称“平台”或“本平台”。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本平台上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以及在本平台上的网络食品交易。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于2022年5月15日公布,并于2022年 5月15日生效,包括以下各项制度: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制度》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制度》 《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制度》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自查与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附则》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制度 1、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循本平台系统设置的注册流程完成注册;在注册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包含违法、涉嫌侵犯他人权利、有违公序良俗或干扰本平台运营秩序等相关信息。 2、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经营的食品符合平台当年度的招商标准且同意签署并遵守平台包括本制度在内的《服务协议》及其相关附属协议以及平台各管理制度的,经申请平台可批准其在本平台上依法经营。 3、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如实向平台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入网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以及入网交易食用农产品的个人的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及时更新;平台将如实记录并同步更新。 4、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生产类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纯经营类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不具备合法主体资格以及依法获得相关许可的,平台有权不批准其入驻经营。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 5、通过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食品生产者和/或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与有效联系方式。 入网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除应公示上述信息外,还应当依法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还应当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链接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保健食品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 6、网络交易的食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贮存、配送。 7、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和执行索证索票、质量查验等食品安全制度,经营的食品应来源合法、质量合格;经营设备应符合食品存储要求,经营环境应符合食品卫生条件和环境卫生要求,依法履行好食品安全责任、义务。 8、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经营的食品及相关信息进行定期检查。 9、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提供其经营食品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信息。 10、依照法律规定,平台将依据上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的信息,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本情况、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信息;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11、平台有权依法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如有发现任何违反行为,将依据《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制度》、《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制度》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管理制度》依法处理。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制度 1、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 2)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 3)网上刊载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 4)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说明和提示。 5)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或许可证已过期或被吊销,挪用他人许可证或者伪造许可证的。 6)未在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或营业执照,或证照信息发生变更,未及时更新的。 7)未登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前述登记信息不真实的; 8)未在网上公示商品名称和主要原料名称,或公示信息不真实的。 9)未按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超范围经营。 10)未选择资质合法、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供货商,未做好食品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11)在平台销售商品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的。 12)未对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食品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保存、配送措施的,或委托不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从事贮存、配送的。 13)提供的食品带有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14)拒绝、阻挠本平台或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 15)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或违反《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制度》任何规定尚不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制度》下严重违法行为的其他行为。 2、经平台核实确认,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出现上述违法行为,平台有权采取措施制止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并暂停向其提供服务,同时依法向其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报告并配合调查;同时,平台有权根据违法行为严重程度采取措施制止违法行为并给予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限期改正、警告、暂停平台服务、冻结账户、清退等市场管控措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平台经济损失或其他纠纷、处罚的,本平台有权追究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应责任并要求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3、对于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平台有权交由行政管理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责任。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平台开展经营过程中出现食品安全严重违法行为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 2、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严重违法行为: 1)因食品安全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致人死亡的; 2)发生较大级别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 3)发生较为严重的食源性疾病的; 4)导致食物中毒、食品污染等对人体健康有危害事故的; 5)发生食品安全事教的店铺拒不承担责任或不积极处理问题的; 6)出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食品,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 7)严重侵犯消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8)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侦查或者提起公诉的; 9)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食品安全相关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 10)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拘留或者给予其他治安管理处罚的; 11)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的。 12)其他引发严重后果、属于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 3、经平台核实确认,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出现前述规定严重违法行为的,平台将采取措施立即停止平台服务,并交由行政管理机关或司法机关调查处理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责任。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管理制度 1、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包括重大食物中毒、食用染疫动植物及其产品引发或可能引发重大食源性疾患、食用被污染食品引发或可能引发严重的传染病暴发与流行、食品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食品在生产、流通、消费等过程中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引发或可能引发严重食源性疾患等其他事件。 2、处置原则 1)平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该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对食品安全事故分级、预防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等作出规定。 3)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配合平台立即进行对事故进行处理并且研究相应对策,避免因安全事故连带产生更多的安全隐患。 4)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与平台及相关安全事故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轻对社会的危害。 5)平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相关人员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3、分级处理 平台接到食品安全问题投诉,如有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按照以下分类采取相应措施: 1)单起食品质量突发事件投诉,人数在 1-2 人:立即派相关人员到现场调查事故情况、分析事故确切原因。 2)单起食品质量突发事件投诉,人数在 3 人以上,或两起及以上食品质量突发事件投诉:立即派相关人员到现场调查事故情况、分析事故确切原因,并及时寻求食药监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疾控中心、医疗单位的协助。 以上食品安全事件如经分析、排查,如确为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售食品引发的,应立即通知相关消费者并联系好医疗单位做好对已食用本批次食品、可能发病的消费者的相关医疗措施,并且向食药监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书面报告,请相关部门协助解决。 3)出现下列情况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或平台应在第一时间向食药监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书面报告,同时平台调动一切可用力量进行应急处理: (1) 一次出现由于食品安全问题引发的发病人数在 50 人以上; (2) 发生群体性食用食品发病事故,并有人员死亡的; (3) 引发发病的食品扩散未得到控制,死亡人数在继续增加的; (4) 其它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 4、处置方案 1)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配合平台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召回或者停止对该产品以及原料的生产经营。 2)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配合平台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3)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4)调查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跟进安全事故的处理情况,提出切实的解决措施。 5)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相关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店铺应当予以配合,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5、事故报告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处理进程等,每一起食品安全事故都须有初次报告、进展报告和总结报告,以便于平台在相关方面改进及借鉴、总结。 1)初次报告内容:发生事故的单位、地址;受害者的发病时间、发病人数、临床症状及体症;医疗单位、地址,抢救医疗的基本情况;事故现场采取的措施和调查处理的工作进度;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需相关部门协助事故救援和处理的有关事宜;事故的报送单位、签发人和联系电话及报送时间。初次报告应在知悉事故后立即报告。 2)进展报告内容:事故发展与变化、处理进程、事故原因等,在进展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3)总结报告: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发生和处理进行总结,分析其中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理建议。总结报告应在事故处理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上报。 6、应急保障 1)人员保障 (1)平台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领导小组,并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组织平台食品安全部门人员参加事故应急的各方面工作。 (2)安全领导小组将在日常加强应急处理相关知识和业务技能的培训和组织应急事故处理的演练。 2)物资保障 涉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及时提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的设施、设备和物资。 3)信息保障 在事故处理期间,安全领导小组及相关人员应确保 24 小时信息通讯畅通。 7、违规处理 对于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店铺,平台有权依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平台管理规则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警告、冻结或清退处理。对于可能构成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平台有权交由行政管理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追究商户行政或刑事责任。 8、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能履行职责的,对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负责人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食品安全自查与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1、平台开展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检查,根据具体情况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抽查与自查形式相结合的检查。 2、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保持场内整洁卫生,经营食品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制定质量卫生标准。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销售任何不合格食品。 3、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设置食品安全检查部门或人员,做好进货食品索证和查验登记工作,经常查验上架食品的质量凭证,严格执行食品准入各项标准,做好检查记录,并就相关检查情况对接平台相关食品安全检查部门或人员并定期报告。 4、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就食品安全检查应至少每周向平台报告一次,如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改进。 5、经抽查或自查检测出不合格的食品,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立即下架停止销售,进行销毁或作无害化处理,不得进入平台销售。 6、平台设置食品安全投诉通道保持全天候畅通,欢迎广大消费者和政府职能部门、新闻媒体进行社会监督。平台食品安全投诉热线电话:01088592682,食品安全投诉邮箱:jubao@detaoma.com,平台接到食品安全投诉,如有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立即向平台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汇报。 附则 1、平台有权对本制度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更新,并在该制度生效前通过后台公告等方式予以公告,无需另行单独通知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上述公告一经发布即视为通知所有使用平台服务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若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本制度内容修改、补充或更新公告后继续使用平台提供的服务,即视为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同意遵守修改、补充或更新的制度。 2、本《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作为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与平台所签署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制度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本制度、双方协议及其他管理规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