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概述
1.1目的和依据
为保障家家互互平台商家的权益,维护家家互互平台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订本公约。
1.2适用范围
本公约适用于家家互互平台所有商家。
1.3商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本公约已有规定的,适用于本公约,本公约尚无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章 平台鼓励性规范
2.1 平台鼓励商家展示家庭和社会美好的一面,出售的商品和服务应符合行业内的较高标准。

第三章 平台禁止性规范
3.1 平台禁止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3.2 平台禁止售卖违反法律法规的商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家家互互平台禁售商品和服务表):

家家互互平台禁售商品和服务表
(一)仿真枪、军警用品、危险武器类:
1.枪支、弹药、军火及仿制品。
2.管制类刀具、弩等可能用于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管制器具。
3.其他可致使他人暂时失去反抗能力,对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物品。
4.仿真枪、枪支、弹药、军火及管制器具的相关器材、配件、仿制品的衍生工艺品及书籍信息等。
5.警用、军用制服、标志、设备及制品。
(二)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品、毒品类:
1.易燃、易爆物品如火药等(烟花爆竹除外)。
2.剧毒化学品。
3.毒品、制毒原料、制毒化学品及致瘾性药物。
4.烟花爆竹。
5.国家名录中禁止出售的危险化学品。
6.毒品吸食工具及配件。
7.介绍制作易燃易爆品方法的相关教程、书籍。
8.农业部发布的禁用限用类农药。
(三) 反动等破坏性信息类:
1.含有反动、破坏国家统一、破坏主权及领土完整、破坏社会稳定,危害国家安全或利益,涉及国家机密、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国家政治稳定,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等信息或商品,或法律法规禁止出版发行及销售的书籍、音像制品、视频、文件资料。
2.破网、翻墙软件及VPN代理服务。
3.不适宜在国内出版发行、销售的涉政书刊及收藏性的涉密书籍、音像制品、视频、文件资料。
4.国家禁止的集邮票品以及未经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制作的集邮品,以及一九四九年之后发行的包含“中华民国”字样的邮品。
5.含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民族仇恨、种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的相关商品或信息。
6.含有损害国家荣誉、名誉,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美化他国侵略史实或宣扬军国主义思想的商品或信息;
7.有传播或评议国家政策、国家领导人、政治事件、社会事件、宗教活动等商品或信息。
(四)色情低俗、催情用品类:
1.含有色情淫秽内容的音像制品及视频;色情陪聊服务、成人网站论坛的账号/邀请码及其他淫秽物品。
2.可致使他人暂时失去反抗能力、意识模糊的口服或外用的催情类商品及人造处女膜。
3.用于传播色情信息的软件、种子文件、网盘资源及图片;含有情色、暴力、低俗内容的音像制品及视频;原味内衣及相关产品;含有未成年人色情内容的图片、写真视频。
4.含有情色、暴力、低俗内容的动漫、读物、游戏和图片。
5.网络低俗产物。
(五)涉及人身安全,隐私类:
1.用于监听、窃取隐私、泄露个人私密资料、手机监听器或机密的软件及设备。
2.用于非法摄像、录音、取证等用途的设备。
3.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等依法可用于身份证明的证件。
4.盗取或破解账号密码的软件、工具、教程及产物。
5.个人隐私信息及企业内部数据;提供个人手机定位、电话清单查询、银行账户查询等服务。
6.汽车安全带扣等具有交通安全隐患的汽车配件类商品。
7.已报废、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非法拼装或非法所得等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经营的车辆及其“五大总成”。
8.载人航空器、航空配件、模型图纸类商品。
(六)药品、医疗器械类:
1.二类精神类、麻醉类、有毒类、放射类、兴奋剂类、计生类药品、疫苗;非药品添加药品成分;医疗用毒性药品、有毒中药材; 国家公示已查处、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禁止生产、使用的药品(本项第4类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认定的假药、劣药。
2.用于预防、治疗人体疾病的血液制品;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进口、或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特定品类下的相关商品除外。
3.注射类美白针剂、溶脂针剂、填充针剂、瘦身针剂等用于人体注射的美容针剂类商品。
4.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进口或未经检验即销售的医疗器械。
5.兽药药监部门专项行政许可的兽药处方药;国家公示查处的兽药;兽药监督管理部门禁止生产、使用、销售的兽药;兽药原料药;注射针剂类动物用药。
(七)非法服务、票证类:
1.伪造变造国家机关或特定机构颁发的文件、证书、公章、防伪标签等,仅限国家机关或特定机构方可提供的服务。
2.抽奖类商品。
3.尚可使用或用于报销的票据(及服务),尚可使用的外贸单证以及代理报关、清单、商检、单证手续的服务。
4.未公开发行的国家级正式考试答案及考试替考服务。
5.算命、超度、风水、做法事、人骨法器等违背公序良俗的宗教、封建迷信类商品及服务。
6.汽车类违规代办服务。
7.为完成党政工作、学术研究、学业任务等提供违规服务。
8.医疗、金融咨询及相关服务。
9.对消费者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排除或限制消费者合法权利的服务。
10.规避合法出入境流程的商品及服务。
11.未取得跟团游、出境游、签证等业务相关经营资质的商品及服务。
12.赌博博彩类商品及服务
(八)动植物、动植物器官及动物捕杀工具类:
1.人体器官、遗体。
2.国家重点保护类动物、濒危动物的活体、内脏、任何肢体、皮毛、标本或其他制成品,已灭绝动物与现有国家二级以上保护动物的化石。
3.国家保护类植物活体(树苗除外)。
4.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活体、内脏、任何肢体、皮毛、标本或其他制成品。
5.严重危害动物安全的捕杀设备及配件,如捕鱼器等。
6.其他动物捕杀工具。
7.猫狗肉、猫狗皮毛、鱼翅、熊胆及其制品等其他有违公益或对当地生态系统可能造成重大破坏的生物物种及其制品。
8.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和人类遗传资源信息。
(九)涉及盗取等非法所得及非法用途软件、工具或设备类:
1.走私、盗窃、抢劫等非法所得。
2.赌博用具、考试作弊工具、汽车跑表器材等非法用途工具。
3.卫星信号收发装置及软件;用于无线电信号屏蔽的仪器或设备。
4.撬锁工具、开锁服务及其相关教程、书籍。
5.一卡多号;有蹭网功能的无线网卡,以及描述信息中有告知会员能用于蹭网的设备。
6.涉嫌欺诈等非法用途的软件、工具及服务。
7.可能用于逃避交通管理的商品。
8.利用电话线路上的直流馈电发光的灯。
9.群发设备、软件及服务。
(十) 未经允许违反国家行政法规或不适合交易的商品:
1.伪造变造的货币以及印制设备。
2.正在流通的人民币、仿制人民币及与人民币相关的商品。
3.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的文物。
4.烟草专卖品及烟草专用机械。
5.未经许可的募捐类商品。
6.已激活的手机卡、上网卡等违反国家规定的商品。
7.发布奥林匹克运动会、世界博览会、亚洲运动会等特许商品。
8.家家互互及旗下公司提供的各项服务账号、仿家家互互及旗下公司产品的软件。
9.国家机关制服及相关配件类商品。
10.流通中的外币及相关外币汇兑服务。
11.邮局包裹、EMS专递、快递等物流单据凭证及单号。
12.国家补助或无偿发放的不得私自转让的商品。
13.军需、国家机关专供、特供等商品。
14.发布未经授权的国内外国家领导人相关的信息或商品。
15.销售POS机(包括MPOS)、刷卡器等受理终端。
16.不适合网络交易的食品。
17.未经工商注册、出版时未进行备案的存储设备。
18.“问题地图”及衍生品。
19.未依法经行政部门备案的商品。
20.法律法规、管理措施与决议等要求中被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商品或服务。
(十一)虚拟类:
1.基于区块链技术生成的虚拟货币等数字化产品及衍生服务。
2.未经国家备案的网络游戏、游戏点卡、货币等相关服务类商品。
3.外挂、私服相关的网游类商品。
4.官方已停止经营的游戏点卡或平台卡商品。
5.时间不可查询的虚拟服务类商品。
6.禁止买卖cookies、flashcookies。
7.不可查询的分期返还话费类商品。
8.慢充卡等实际无法在72小时内到账的虚拟商品。
9.SP业务自消费类商品。
10.炒作博客人气、炒作网站人气、代投票类商品或信息。
11.航空公司的积分和里程;航空公司积分/里程兑换的机票;各航司下发文件规定的不合格产品。
12.未经家家互互许可的用于兑换商品实物或服务的定额卡券、储值卡券、储值服务或将购买款项分期返还的交易。
13.互联网用户帐号类商品或服务。
(十二)其他类:
1.非法传销类商品。
2.由不具备生产资质的生产商生产的或不符合国家、地方、行业、企业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经权威质检部门或生产商认定、公布或召回的商品。
3.国家明令淘汰或停止销售的商品,过期、失效、变质的商品,以及含有罂粟籽的食品、调味品、护肤品等制成品。
4.秒杀器以及用于提高秒杀成功概率的相关软件等干扰家家互互平台正常秩序的软件或服务。
5.实际不存在类商品。
6.存在制假风险的品牌配件类商品。
7.商品本身或外包装上所注明的产品标准、认证标志、生产商信息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商品。
8.手机直拨卡与直拨业务,电话回拨卡与回拨业务。
第四章 附则 4.1 违反了家家互互平台禁止性规范的,平台有权责令其停止不恰当行为,有权删除其商品、服务、言论。经平台提醒拒不改正的,平台有权直接关闭其店铺和账号,并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4.2本公约于2020年6月6日生效。